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
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徵收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並 依前條規定繳費。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徵收之。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