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

  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徵收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並
  依前條規定繳費。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徵收之。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