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採奇偶制
  ,左單右雙,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數點依下列規定:
  一、輻射型路、街以市鎮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型路、街: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
    (四)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
    (五)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六)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較寬路、街之端為起數。
      但於中心點分屬各路、街者依銜接所屬路、街之點為起數。
  五、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以
      先至之一端為起數。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路、街,如分以東、西或南、北路街者,
  以分路街之起點為起數。
  鄉村門牌號次,得以地名順序自然環境編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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