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基地橫跨兩個鄉(鎮、市)以上其門牌之編釘,應相互協調辦理
  外,以其正門座落面為原則。
  前項建築物各有其出入大門者,應依其建築物座落面積最廣處編釘。
  機關、學校、工廠之建築物基地橫跨兩個鄉(鎮、市)以上且各有其出
  入大門者,必要時得申請另編門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