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
  請核轉縣府核准:
  一、位置圖。
  二、地籍圖謄本。
  三、配置圖說。
  四、興建營運計畫(含經費、概算)。
  五、管理及收費規定。
  六、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八、依法令應提出之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他之許可或證明文件
      。
  鄉(鎮、市)公所設置、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應備具前項各款文件,
  報縣府核准。縣府設置、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於縣府相關單位審查後
  ,報內政部備查。
  殯葬設施用地,如不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者,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文件報經縣府先發給同意興辦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
  依法辦理用地變更後,再檢附已變更編定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無妨礙區
  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證明書報縣府核准。
  殯葬設施之設置、增建或改建,其應備文件審查表及設置地點勘查表,
  由縣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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