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榮譽縣民頒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經縣府核定後,由縣府頒授「榮譽縣民」證
  及紀念章。
  一、積極為本縣引進人才、技術及設備,促進本縣經貿發展貢獻卓著者
      。
  二、對本縣縣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措施,經縣府採納辦理有重大績效
      者。
  三、對推展本縣在外交事務、國際地位具貢獻者。
  四、對推展本縣社會公益或社會福利貢獻卓著,一次捐獻新台幣(以下
      同)二百萬元(相當價值)以上或累計達五百萬元(相當價值)以
      上者或財團法人、公司行號捐獻累計達三千萬元(相當價值)以上
      者之負責人。
  五、與本縣締結姊妹縣市之縣市長、議長。
  六、有其他特殊事蹟對本縣有貢獻或行為出眾,足堪社會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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