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申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鄉鎮市村里,凡申請配合補助村里民大會建議之小型工程,其村里民
  大會出席率以該村里轄區總戶數達百分之六十者,始得申請本府補助。
  上述出席率之認定,應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督導員或輔導員切實查對確
  認後蓋章證明,並依左列規定辦理:(各級輔導人員如有不實之證明而
  使得申請補助,一經發現均依法嚴辦。)
  一、各村里辦公處,應於村里民大會開會一個月前,公開徵詢村里之意
      見,擬具提案及工程約計金額送請該管村里民大會推行小組研議。
  二、村里民大會推行小組研議後,應提供書面意見發還村里辦公處列入
      議程提村里民大會依照規定程序討論表決之。
  三、村里民大會推行小組,除應經常策劃輔導推行外,並得研訂各該村
      里轄內小型工程或中心議題交由村里民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
  四、本府聘請各級民意代表為村里民大會輔導委員,對村里小型工程之
      興建意見,得依照上項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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