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申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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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民意,貫徹向下紮根,發揮團隊精
  神,以加強村里民大會功能與基層建設,以資提高公民出席興趣,並使
  小型工程費有效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各鄉鎮市村里,凡申請配合補助村里民大會建議之小型工程,其村里民
  大會出席率以該村里轄區總戶數達百分之六十者,始得申請本府補助。
  上述出席率之認定,應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督導員或輔導員切實查對確
  認後蓋章證明,並依左列規定辦理:(各級輔導人員如有不實之證明而
  使得申請補助,一經發現均依法嚴辦。)
  一、各村里辦公處,應於村里民大會開會一個月前,公開徵詢村里之意
      見,擬具提案及工程約計金額送請該管村里民大會推行小組研議。
  二、村里民大會推行小組研議後,應提供書面意見發還村里辦公處列入
      議程提村里民大會依照規定程序討論表決之。
  三、村里民大會推行小組,除應經常策劃輔導推行外,並得研訂各該村
      里轄內小型工程或中心議題交由村里民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
  四、本府聘請各級民意代表為村里民大會輔導委員,對村里小型工程之
      興建意見,得依照上項程序辦理之。

 
  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申請本府補助範圍,除完成社區工程外,
  其優先補助順序如左:(每村里每次以一案為限)。
  一、村里巷道,駁坎或巷內排水溝工程。
  二、田寮、燕巢、六龜、甲仙、內門、杉林等鄉鄉公所所在地偏僻地區
      及各山地鄉自來水引水管、蓋水塔、蓄水池或挖井(均限供大眾所
      飲用者)及農產品運輸道路改善工程。
  三、村里集會所之整修工程。
  四、村里集會所庭院之水泥地板或圍牆工程。
  五、村里民大會使用之桌椅及電話播音設備。
  六、村里綠化美化與環境衛生工程。
  七、其他有關村里民大會之各項設備工程。

 
  村里民大會建議之小型工程經費總額,最高補助額以卅萬元計算,超過
  卅萬元部份不予補助不足卅萬元者以實際金額計之。小型工程之補助方
  式,依各鄉鎮市稅課收入(不含統籌分配稅)佔預算總額(扣除財產售
  價及特殊補助)之百分率,分左列各款:
  一、甲類: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縣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餘由鄉鎮市及
      村里共同分擔。
  二、乙類: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縣府補助百分之七十五,餘由鄉鎮市及
      村里共同分擔。
  三、丙類:百分之廿九以下者,縣府補助百分之九十,餘由鄉鎮市及村
      里共同分擔。
  前項分類於年度編列預算前,視各鄉鎮市經建財源狀況由本府財政局評
  定公布。

 
  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經費之申請補助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依
  照本補助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申請工程補助費之村里辦公處,應依照規
  定於會後三日內將議決案及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配合補助申請
  書各三份,送請該管鄉鎮市公所於十日內派員勘查設計,將設計預算書
  、單價分析表、設計藍圖、村里民大會議決案各二份,及審查明細表十
  六份,並於執行經費配合款申請書內,加註具體意見,專案報本府核定
  ,經核定工程補助費由各鄉鎮市所掣具統一收據向本府領款。

 
  前條小型工程補助案件之審核,由本府民政、財政、建設、主計及縣級
  有關單位等五至七人成立審查小組,以民政局為召集單位,並依本自治
  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審視村里大會舉行之績效及工程輕重緩急為審查依據
  ,必要時由本府派技術人員勘查現楊作實地查核,將審查結果呈請縣長
  核定執行。

 
  各鄉鎮市公所申請補助之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經本府核准後,
  村里辦公處或得由鄉鎮市公所,應於一個月內依法辦理發包,同時檢附
  工程合約副本連同施工說明書、投標或比價紀錄各乙份,函報本府核備
  。
  前項工程經本府核定後,應依合約期限施工,並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派
  員監工;如未能按期施工者,視同棄權,已領發補助費全部收回。倘有
  未能收回時,由本府撥助各該鄉鎮市公所各補助費項下扣回歸庫,以重
  公款運用。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工程完工,即派員驗收,並檢附驗收報告表、成果資
  料表(本府六十五年八月二日府民治字第六九七五四號函附格式)等各
  二份函報本府核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