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建議之小型工程經費總額,最高補助額以卅萬元計算,超過
卅萬元部份不予補助不足卅萬元者以實際金額計之。小型工程之補助方
式,依各鄉鎮市稅課收入(不含統籌分配稅)佔預算總額(扣除財產售
價及特殊補助)之百分率,分左列各款:
一、甲類: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縣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餘由鄉鎮市及
村里共同分擔。
二、乙類: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縣府補助百分之七十五,餘由鄉鎮市及
村里共同分擔。
三、丙類:百分之廿九以下者,縣府補助百分之九十,餘由鄉鎮市及村
里共同分擔。
前項分類於年度編列預算前,視各鄉鎮市經建財源狀況由本府財政局評
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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