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申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建議之小型工程經費總額,最高補助額以卅萬元計算,超過
  卅萬元部份不予補助不足卅萬元者以實際金額計之。小型工程之補助方
  式,依各鄉鎮市稅課收入(不含統籌分配稅)佔預算總額(扣除財產售
  價及特殊補助)之百分率,分左列各款:
  一、甲類: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縣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餘由鄉鎮市及
      村里共同分擔。
  二、乙類: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縣府補助百分之七十五,餘由鄉鎮市及
      村里共同分擔。
  三、丙類:百分之廿九以下者,縣府補助百分之九十,餘由鄉鎮市及村
      里共同分擔。
  前項分類於年度編列預算前,視各鄉鎮市經建財源狀況由本府財政局評
  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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