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申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經費之申請補助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依
  照本補助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申請工程補助費之村里辦公處,應依照規
  定於會後三日內將議決案及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執行經費,配合補助申請
  書各三份,送請該管鄉鎮市公所於十日內派員勘查設計,將設計預算書
  、單價分析表、設計藍圖、村里民大會議決案各二份,及審查明細表十
  六份,並於執行經費配合款申請書內,加註具體意見,專案報本府核定
  ,經核定工程補助費由各鄉鎮市所掣具統一收據向本府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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