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小型工程補助案件之審核,由本府民政、財政、建設、主計及縣級 有關單位等五至七人成立審查小組,以民政局為召集單位,並依本自治 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審視村里大會舉行之績效及工程輕重緩急為審查依據 ,必要時由本府派技術人員勘查現楊作實地查核,將審查結果呈請縣長 核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