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申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鄉鎮市公所申請補助之村里民大會建議案小型工程,經本府核准後,
  村里辦公處或得由鄉鎮市公所,應於一個月內依法辦理發包,同時檢附
  工程合約副本連同施工說明書、投標或比價紀錄各乙份,函報本府核備
  。
  前項工程經本府核定後,應依合約期限施工,並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派
  員監工;如未能按期施工者,視同棄權,已領發補助費全部收回。倘有
  未能收回時,由本府撥助各該鄉鎮市公所各補助費項下扣回歸庫,以重
  公款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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