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贊助
公益、慈善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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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指本市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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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公益或慈善事業,分類如下:
(一)公益事業:
1.兒童及少年福利:設置或贊助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
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福利服務或育樂中心
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及補助獎助
學金、醫療費用等事項。
2.婦女福利:推動婦女福利服務、職業訓練、親職教育、婦女保
護及安置、外籍配偶家庭支持輔導等事項。
3.老人福利:推動老人福利服務、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服務據點、
提供老人文康休閒、送餐、托老、諮詢等服務。
4.身心障礙者福利:設置或贊助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提供身心
障礙者教養、職業訓練、就業、諮詢、育樂、復健等服務及資
助促進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發展等相關事項。
5.社區福利: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文化體育及精神倫理建
設等事項。
6.其他配合政府舉辦各項有益民眾身心健康之活動。
(二)慈善事業:
1.低(中低)收入戶與清寒家庭生活扶助。
2.急難救助、天然災害救助。
3.醫療救助、巡迴醫療義診。
4.遊民服務。
5.清寒學生獎助或其他濟世救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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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應輔導轄區內各宗教團體健全組
織,並鼓勵聯合其他宗教團體共同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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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得不定期訪問或出(列)席各宗教團體有關會
議。
前項訪問或出(列)席相關會議時,應鼓勵各宗教團體及民眾力行節
約,並將節省經費運用於公益或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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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得聯合其他宗教團體或社團擴大辦理
,惟應分別檢附每年捐資金額(含證明資料)送各區公所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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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公所應將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之資料建立檔案,以
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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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
由本府頒給匾額或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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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而
其熱心公益之事蹟及精神足為其他宗教團體之表率者,得由本府民政
局以其他適當方式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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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符合第八點規定之宗教團體
,分別檢附下列資料各二份送本府民政局核辦:
(一)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事蹟表(含電子檔)。
(二)成果統計表(含電子檔)。
(三)成果照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足資佐證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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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區公所輔導轄區內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著有成效,
經評定成績名列前六名者,由本府分別予以敘獎;輔導不力而缺乏
成效者,視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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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宗教團體舉行祭典、平安醮、大規模迎神賽會或法會等大型活動前
,各區公所應先行宣導並鼓勵節約,避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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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金額之認定,以該年度實際支付
有據可稽者為限;設有固定設施而收費者,當年度收取之費用應予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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