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高雄市各區公所推行守望相助工
作以培養互助互愛精神,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建立安祥和諧之社會,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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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守望相助係指左列事項:
(一)防盜:
1.鼓勵鄰里互助照顧門戶發現可疑人物,應即予監視,並通知鄰
居,發現竊盜、勒索、兇殺等事故時,應立即前往協同救助,
並迅速報警處理。
2.住戶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防盜通訊器材設備及印製鄰居電話號
碼,隨時聯繫。
3.附近無人居住之空屋,如發現有不良份子利用聚賭、爭吵滋事
生非行為時,立即報警。
(二)防火:
1.平日應保持適道安全門梯暢通及備妥滅火器材,發現火警應儘
速打「一一九」電話通知消防單位,並協助搶救與防範不良分
子乘火打劫。
2.勸導住戶不在住宅內存放易燃物品,不亂丟煙蒂,在就寢前應
檢查熱水爐、瓦斯爐等是否關閉妥善,以策安全。
3.對鄰居之有老年人、兒童應特別防範其因行動不便,易於疏忽
或玩火肇災。
(三)防暴:
發現有可疑人物、不良分子、流氓幫派非法製造或持有槍枝、彈
藥、刀械及具有爆炸性之危險物品、職業賭場等,均應適時報警
協同處理。
(四)救助急難:
1.鄰居如有疾病、災害應協助照顧,病情嚴重者,迅速護送醫院
治療。
2.鄰居遇有緊急事故或生活窘迫時,應發動附近住戶協助救助。
3.鄰居如有年高體弱、行動不便、患有宿疾或鰥、寡、孤獨者,
儘量多予慰問照顧。
4.鄰居婚喪喜慶,自動協助,並委婉規勸勿過舖張。
(五)維護環境整潔:
1.自行打掃自宅內外環境,協助維護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環境衛
生,發揮高度公德心。
2.有妨害他人生活,影響公眾健康之公害,如煤煙、污水、廢氣
等,應共同協力防治。
3.里鄰公井、公廁及公共集會場所,應保持清潔並勤加修護。
(六)避免製造噪音以維鄰居安寧:
1.收聽廣播或看電視,應保持適度音量,早晚使用汽車、機車應
減低噪音。
2.深夜送客、回家,儘量保持肅靜,避免妨害鄰居安寧。
3.室內搬移桌、椅及一切動作,均宜輕緩。
4.民間與寺廟等舉辦外台戲、祭神拜佛等活動,應避免妨礙附近
居民安寧。
(七)敬老慈幼:
對年老者應加尊敬並予照顧,對幼童應加愛護,以發揚老吾老以
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美德。
(八)舉辦睦鄰聯誼活動:
結合里鄰、社區各種基層組織適時舉辦各種文康休閒、聯誼活動
,增加居民相互認識,瞭解之機會,促進感情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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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行方法:
(一)各區公所應依本要點斟酌實際情形,釐訂年度執行計畫確實督促
里鄰認真執行。
(二)各區推行守望相助工作需轄內各機關學校、團體配合事宜或執行
績效檢討事宜,得利用區建設聯繫會報會商解決。
(三)各區公所應督促里基層幹部,後備軍人小組、社區發展協會等組
織相互配合,推行守望相助工作,並經常舉辦里民聯誼育樂活動
,增加里民相互認識、瞭解之機會,促進感情之交流。
(四)各區公所應督促里幹事經常訪問家戶,遇有市民疾苦,隨時會同
有關單位辦理急難救助。
(五)各里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應以里服務小組為執行單位,並由小組
長負責規劃推行事宜。
(六)運用里民大會鄰長會議、社區發展協會各項會議及其他各種里鄰
集會,普遍宣導守望相助工作,對鄰里安全之重要性使居民產生
共識,共同參與,並利用各集會公開表揚推行績優人員,以加深
居民印象。
(七)高樓應成立管理委員會,僱用管理(巡守)員。
(八)各里得視轄區內實際需要建立巡守隊,設置巡守員,輪流巡守維
護居民安全。
(九)巡守(管理)人員訓練:
守望相助巡守隊(管理)人員每三個月實施四小時勤務訓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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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權責劃分(詳如附表):
附表:
┌───────────┬────┬────┬──────┐
│ 工 作 項 目│執行單位│督導單位│ │
├───────────┼────┼────┼──────┤
│一 守望相助計畫之擬訂│區公所 │民政局 │ │
│ 及成果資料之蒐集彙│ │ │ │
│ 辦。 │ │ │ │
├───────────┼────┼────┼──────┤
│二 防竊、防火互助之推│警察分局│警察局 │ │
│ 行。 │ │ │ │
├───────────┼────┼────┼──────┤
│三 全面防制竊盜與暴力│警察分局│警察局 │ │
│ 犯罪方案之執行。 │ │ │ │
├───────────┼────┼────┼──────┤
│四 高樓大廈安全維護。│警察分局│警察局 │ │
├───────────┼────┼────┼──────┤
│五 巡守(管理)人員召│警察分局│警察局 │ │
│ 訓。 │ │ │ │
├───────────┼────┼────┼──────┤
│六 加強宣導維護環境衛│區清潔隊│環保局 │ │
│ 生整潔。 │區公所 │ │ │
├───────────┼────┼────┼──────┤
│七 噪音防止及鄰舍安寧│環保局第│環保局 │交通噪音防止│
│ 維護。 │一科 │警察局 │由警察局負責│
│ │警察分局│ │。 │
├───────────┼────┼────┼──────┤
│八 青少年(十五至廿四│區公所、│勞工局 │調查工作由區│
│ 歲)未就業之調查與│國民就業│ │公所辦理,輔│
│ 輔導。 │輔導中心│ │導就業由國民│
│ │ │ │就業輔導中心│
│ │ │ │辦理。 │
├───────────┼────┼────┼──────┤
│九 加強辦理敬老慈幼及│區公所 │社會局 │ │
│ 急難救助。 │ │ │ │
├───────────┼────┼────┼──────┤
│一○ 建全基層(社區)│區公所 │民政局 │社區由社會局│
│ 組織發展、輔導各│ │社會局 │輔導。 │
│ 里舉辦里鄰(社區│ │ │ │
│ )聯誼活動,促進│ │ │ │
│ 地方團結與和諧。│ │ │ │
├───────────┼────┼────┼──────┤
│一一 加強宣導守望相助│區公所 │民政局 │ │
│ ,發揮里服務小組│ │ │ │
│ 功能,拓展睦鄰互│ │ │ │
│ 助工作。 │ │ │ │
├───────────┼────┼────┼──────┤
│一二 輔導組成守望相助│區公所 │民政局 │ │
│ 巡守隊,協助維護│ │ │ │
│ 地方治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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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區執行守望相助工作情形,由本府各有關業務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
,隨時派員督導。其有需要本府各局、處、會協調配合事宜由民政局
邀集相關機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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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里推行守望相助工作績效由各區公所派員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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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人或民間團體協助或參與守望相助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由區公
所辦理獎勵或報高雄市政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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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守望相助工作人員,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依有關規定辦理敘獎,
辦理工作不力者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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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有關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各
里轄內如建立巡守隊或僱人巡守者,其所需經費由各里籌措支應,並
將收支情形,每六個月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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