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推行守望相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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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高雄市各區公所推行守望相助工
    作以培養互助互愛精神,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建立安祥和諧之社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守望相助係指左列事項:
  (一)防盜:
        1.鼓勵鄰里互助照顧門戶發現可疑人物,應即予監視,並通知鄰
          居,發現竊盜、勒索、兇殺等事故時,應立即前往協同救助,
          並迅速報警處理。
        2.住戶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防盜通訊器材設備及印製鄰居電話號
          碼,隨時聯繫。
        3.附近無人居住之空屋,如發現有不良份子利用聚賭、爭吵滋事
          生非行為時,立即報警。
  (二)防火:
        1.平日應保持適道安全門梯暢通及備妥滅火器材,發現火警應儘
          速打「一一九」電話通知消防單位,並協助搶救與防範不良分
          子乘火打劫。
        2.勸導住戶不在住宅內存放易燃物品,不亂丟煙蒂,在就寢前應
          檢查熱水爐、瓦斯爐等是否關閉妥善,以策安全。
        3.對鄰居之有老年人、兒童應特別防範其因行動不便,易於疏忽
          或玩火肇災。
  (三)防暴:
        發現有可疑人物、不良分子、流氓幫派非法製造或持有槍枝、彈
        藥、刀械及具有爆炸性之危險物品、職業賭場等,均應適時報警
        協同處理。
  (四)救助急難:
        1.鄰居如有疾病、災害應協助照顧,病情嚴重者,迅速護送醫院
          治療。
        2.鄰居遇有緊急事故或生活窘迫時,應發動附近住戶協助救助。
        3.鄰居如有年高體弱、行動不便、患有宿疾或鰥、寡、孤獨者,
          儘量多予慰問照顧。
        4.鄰居婚喪喜慶,自動協助,並委婉規勸勿過舖張。
  (五)維護環境整潔:
        1.自行打掃自宅內外環境,協助維護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環境衛
          生,發揮高度公德心。
        2.有妨害他人生活,影響公眾健康之公害,如煤煙、污水、廢氣
          等,應共同協力防治。
        3.里鄰公井、公廁及公共集會場所,應保持清潔並勤加修護。
  (六)避免製造噪音以維鄰居安寧:
        1.收聽廣播或看電視,應保持適度音量,早晚使用汽車、機車應
          減低噪音。
        2.深夜送客、回家,儘量保持肅靜,避免妨害鄰居安寧。
        3.室內搬移桌、椅及一切動作,均宜輕緩。
        4.民間與寺廟等舉辦外台戲、祭神拜佛等活動,應避免妨礙附近
          居民安寧。
  (七)敬老慈幼:
        對年老者應加尊敬並予照顧,對幼童應加愛護,以發揚老吾老以
        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美德。
  (八)舉辦睦鄰聯誼活動:
        結合里鄰、社區各種基層組織適時舉辦各種文康休閒、聯誼活動
        ,增加居民相互認識,瞭解之機會,促進感情之交流。

三、推行方法:
  (一)各區公所應依本要點斟酌實際情形,釐訂年度執行計畫確實督促
        里鄰認真執行。
  (二)各區推行守望相助工作需轄內各機關學校、團體配合事宜或執行
        績效檢討事宜,得利用區建設聯繫會報會商解決。
  (三)各區公所應督促里基層幹部,後備軍人小組、社區發展協會等組
        織相互配合,推行守望相助工作,並經常舉辦里民聯誼育樂活動
        ,增加里民相互認識、瞭解之機會,促進感情之交流。
  (四)各區公所應督促里幹事經常訪問家戶,遇有市民疾苦,隨時會同
        有關單位辦理急難救助。
  (五)各里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應以里服務小組為執行單位,並由小組
        長負責規劃推行事宜。
  (六)運用里民大會鄰長會議、社區發展協會各項會議及其他各種里鄰
        集會,普遍宣導守望相助工作,對鄰里安全之重要性使居民產生
        共識,共同參與,並利用各集會公開表揚推行績優人員,以加深
        居民印象。
  (七)高樓應成立管理委員會,僱用管理(巡守)員。
  (八)各里得視轄區內實際需要建立巡守隊,設置巡守員,輪流巡守維
        護居民安全。
  (九)巡守(管理)人員訓練:
        守望相助巡守隊(管理)人員每三個月實施四小時勤務訓練一次
        。

四、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權責劃分(詳如附表):

    附表:
    ┌───────────┬────┬────┬──────┐
    │  工    作    項    目│執行單位│督導單位│            │
    ├───────────┼────┼────┼──────┤
    │一  守望相助計畫之擬訂│區公所  │民政局  │            │
    │    及成果資料之蒐集彙│        │        │            │
    │    辦。              │        │        │            │
    ├───────────┼────┼────┼──────┤
    │二  防竊、防火互助之推│警察分局│警察局  │            │
    │    行。              │        │        │            │
    ├───────────┼────┼────┼──────┤
    │三  全面防制竊盜與暴力│警察分局│警察局  │            │
    │    犯罪方案之執行。  │        │        │            │
    ├───────────┼────┼────┼──────┤
    │四  高樓大廈安全維護。│警察分局│警察局  │            │
    ├───────────┼────┼────┼──────┤
    │五  巡守(管理)人員召│警察分局│警察局  │            │
    │    訓。              │        │        │            │
    ├───────────┼────┼────┼──────┤
    │六  加強宣導維護環境衛│區清潔隊│環保局  │            │
    │    生整潔。          │區公所  │        │            │
    ├───────────┼────┼────┼──────┤
    │七  噪音防止及鄰舍安寧│環保局第│環保局  │交通噪音防止│
    │    維護。            │一科    │警察局  │由警察局負責│
    │                      │警察分局│        │。          │
    ├───────────┼────┼────┼──────┤
    │八  青少年(十五至廿四│區公所、│勞工局  │調查工作由區│
    │    歲)未就業之調查與│國民就業│        │公所辦理,輔│
    │    輔導。            │輔導中心│        │導就業由國民│
    │                      │        │        │就業輔導中心│
    │                      │        │        │辦理。      │
    ├───────────┼────┼────┼──────┤
    │九  加強辦理敬老慈幼及│區公所  │社會局  │            │
    │    急難救助。        │        │        │            │
    ├───────────┼────┼────┼──────┤
    │一○  建全基層(社區)│區公所  │民政局  │社區由社會局│
    │      組織發展、輔導各│        │社會局  │輔導。      │
    │      里舉辦里鄰(社區│        │        │            │
    │      )聯誼活動,促進│        │        │            │
    │      地方團結與和諧。│        │        │            │
    ├───────────┼────┼────┼──────┤
    │一一  加強宣導守望相助│區公所  │民政局  │            │
    │      ,發揮里服務小組│        │        │            │
    │      功能,拓展睦鄰互│        │        │            │
    │      助工作。        │        │        │            │
    ├───────────┼────┼────┼──────┤
    │一二  輔導組成守望相助│區公所  │民政局  │            │
    │      巡守隊,協助維護│        │        │            │
    │      地方治安。      │        │        │            │
    └───────────┴────┴────┴──────┘

五、各區執行守望相助工作情形,由本府各有關業務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
    ,隨時派員督導。其有需要本府各局、處、會協調配合事宜由民政局
    邀集相關機會商解決之。

六、各里推行守望相助工作績效由各區公所派員督導考核。

七、個人或民間團體協助或參與守望相助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由區公
    所辦理獎勵或報高雄市政府獎勵。

八、辦理守望相助工作人員,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依有關規定辦理敘獎,
    辦理工作不力者予以懲處。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有關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各
    里轄內如建立巡守隊或僱人巡守者,其所需經費由各里籌措支應,並
    將收支情形,每六個月公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