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節   計價
  非公用不動產出售價格,其計算標準,參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評估
  ,並經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本府核定。

  非公用不動產承購人應於接到本府通知次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價款承購,
  如無力一次繳清全部價款者,得於原通知繳款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並
  應加計利息,其分期繳納規定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