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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依照本府總會計制度就市有財產設帳管理登記,於會計年度 終了時,彙編財產總目錄,函送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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