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依照本府總會計制度就市有財產設帳管理登記,於會計年度
  終了時,彙編財產總目錄,函送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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