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如需使用房、地,應先向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洽查,倘無適當公
  有房、地時,始得購置私有房、地。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購:
  一、有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或有權利糾紛。
  二、必須分割之土地,未經出賣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測量,確定土地
      面積及界址範圍。
  三、設定他項權利未經塗銷登記。
  四、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無法使用。
  五、購置房屋時未包括附屬基地,而無法先行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
      用該土地之證明文件並辦理地上權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