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因投資開闢新河道、新道路或新溝渠而欲取得舊水道、河川浮覆 地或舊道路、溝渠廢置地或未登記地之所有權者,應於施工前將計畫書 ,送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准;已投資施工而浮覆或廢置者,應敘明 投資施工詳細經過,送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