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如贈與附有條件時,並應擬 訂合約一併報核。 贈與物為不動產時,應洽商贈與人書立贈與書,檢齊有關產權憑證、圖 說、書件,連同不動產移交受贈機關接管,並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及管 理機關登記後,報本府備查。 受贈機關取得所有權後,應即評估價值,依第十四條規定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