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49
人,瀏覽人次:
85204827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非公用不動產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但有下情形之一 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 三、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使用分區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