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公務用財產:在第三級以上機關,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其在第 四級以下及其分支機構,以其主管之第三級機關為管理機關,其屬 局處以外之機關者,以相當於局處之機關為管理機關。 二、公共用財產:以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各業務主管機關得視所 管理財產之特性,報經本府核定以其所屬管理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 。 三、事業用財產:以事業機構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