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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九條
市有土地流失、坍沒時,管理機關應派員實地查勘,並申請地政機關複 丈、複查後,檢具複丈、複查結果,報經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 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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