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參與本法第三條所訂本市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
  ,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用地,地價稅免徵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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