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7月2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財二字第0960036215號令修正公 布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參與本法第三條所訂本市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
  ,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用地,地價稅免徵五年。

  參與本法第三條所訂本市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使用期間經主辦
  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之房屋,減徵應納房屋稅額百分之五十;期間為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