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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新草衙地區土地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區全區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以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 限,不受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規定之接受基地面積 及可移入容積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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