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畸零地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使用鄰接縣有畸零地之範圍,依直轄市政府工務
  局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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