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畸零地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縣有土地屬畸零地範圍,除有保留必要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出售:
  一、擬合併部分土地在法令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內,經申購人承購者
      ,按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價讓售。
  二、擬合併部分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超過法令規定最小建築
      基地面積,經依規定  辦理協議調整地形不成立後,申購人切結不
      願調,超出前款範圍部分依專案提估價格讓售。
  三、擬合併部分土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經協議調整地形及調處不
      成立者,予以標售。
  前項各款畸零地如係一筆土地之一部分,應於部分完成法定處分程序後
  ,再辦理分割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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