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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畸零地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縣有畸零地如已被占用,於出售時應追繳使用補償金。占用人非屬鄰地 所有權人,經鄰地所有權人檢附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時 ,得經其立具切結書自行排除地上物後,依照第三條規定辦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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