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畸零地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擬合併之縣有畸零地為共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縣有畸零地與其他政府機關共有者,應先行函徵他共有機關是否同
      意委託併同縣有部分處理後,再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縣私共有畸零地,應先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徵求
      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後,再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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