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合併之縣有畸零地為共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縣有畸零地與其他政府機關共有者,應先行函徵他共有機關是否同 意委託併同縣有部分處理後,再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縣私共有畸零地,應先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徵求 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後,再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