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畸零地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合併使用縣有畸零地,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辦:
  一、申請書。
  二、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核併使用證明
      書。
  三、擬合併公、私有土地及其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地籍圖謄本。
  四、擬出售縣有畸零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證明。
  五、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之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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