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合併使用縣有畸零地,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辦: 一、申請書。 二、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核併使用證明 書。 三、擬合併公、私有土地及其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地籍圖謄本。 四、擬出售縣有畸零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證明。 五、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之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