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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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一)加強督導公有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經營開發。
(二)提高各機關對公有財產管理之注重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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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範圍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所經營之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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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撥用或借用之市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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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象: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委託、信託、聯合民間開發經營管理之事業機構、團體及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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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式
財產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局應事先依本要點提出檢查計畫,報奉本府核
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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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
由財產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局遴派小組召集人一人及檢查人員一至三人
,會同本府主計處、研考會及受檢對象之業務主管機關各遴派檢查人
員一人,組成檢查小組,小組召集人負責檢查業務之分派及整合,檢
查人員應接受工作分派並負責檢查及將檢查項目之具體事項及分數填
製檢查評分表(如附評分表),以上人員之遴派及工作之分派應注意
迴避原則。
前項小組之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畢七日內,將檢查評分表填送小組召
集人,經小組召集人召集檢查人員彙整檢討核評後送財產主管機關本
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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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查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檢查項目:
1.各種財產報表之填報。
2.各式財產卡之繕製管理。
3.各種財產單之填造處理。
4.經管財產依有關法規應辦之登記保管。
5.經管財產稅費及防護保險之處理。
6.經管財產之使用、收益及維護。
7.經管財產毀損及報廢之處理。
8.經管財產之抽查盤點。
9.經管財產人員之交接。
10.其他有關財產經管事項。
(二)評分標準:
1.滿分一百分,且前述檢查項目每項各佔十分,每項基準分為八
分,依檢查時各受檢對象之財產經管情形,在兩分範圍內加分
及在八分範圍內減分後,為該檢查項目之得分,每項檢查項目
之得分之總和為所得成績。
2.加分額度依下列情形辦理:
(1)具備財產管理有關規定之必要項目,且無補正事項者,該檢
查項目給予一分以內之加分。
(2)符合財產管理有關規定之程序及項目,且善良保管有具體事
實或足以作為楷模者,該檢查項目給予一分至二分之加分,
檢查評分表中應記載其具體事實。
3.減分額度依下列情形辦理:
(1)具備財產管理有關規定之必要項目,但無涉財產毀損情形而
尚有補正事項者,該檢查項目給予一分以內之減分。
(2)具備財產管理有關規定之必要項目,但有財產毀損情形及資
料不完備等具體事項,唯尚可補正者,該檢查項目給予一分
至二分之減分,檢查評分表中應記載其具體事實。
(3)財產管理有關規定之必要項目未具備或有財產毀損管理不善
情形者,該檢查項目給予二分以上之減分,檢查評分表中應
記載其具體事實及相關法令規定。
(4)完全未依規定辦理或提具相關資料者,該檢查項目不予給分
,檢查評分表中應記載其具體事實及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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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懲
(一)財產經管如有法令規定應(得)予以獎懲之情事,應優先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獎勵:
1.成績在八十五分(含)以上而未達九十分者,財產管理業務主
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就其工作貢獻情形予以嘉獎一次或二次
。
2.成績在九十分(含)以上而未達九十五分者,機關首長、財產
管理業務主管及承辦人予以記功一次。
3.成績在九十五分(含)以上者,機關首長、財產管理業務主管
及承辦人予以記功二次。
(三)懲處:
1.連續二次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而在五十分(含)以上者,財產
管理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就其實際情形之責任歸屬予
以警告或申誡。
2.連續二次平均成績未達五十分而在四十分(含)以上者,機關
首長、財產管理業務主管及承辦人予以記過一次。
3.連續二次平均成績未達四十分者,機關首長、財產管理業務主
管及承辦人予以記過二次。
(四)成績在六十分(含)以上而未達八十五分者,不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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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產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局應將每次檢查結果及檢查小組之召集人及檢
查人員獎勵建議簽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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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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