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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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用財產管理檢查與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7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委託、信託、聯合民間開發經營管理之事業
  機構、團體、私人就公有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處分、經營開發等
  情形,應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
  前項檢查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派員組成檢查小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