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請假,應由本人填寫請假單,經核准後方得離校。但有急病或緊
  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因公受傷核給公假,應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全民健
  保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診斷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