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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各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中等學校:包括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及附設之進修 或補習學校。 二、國民小學:包括國民小學及附設補校、幼稚園。 三、幼稚園。 四、特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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