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教職員之出勤,每週以四十小時為原則,並應依照規定時間出
  勤,除校長及教師外,其餘均應親自簽到退,簽到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
  ,並由專人負責管理。處室主管、教師兼行政人員得由校長依實際需要
  核定免簽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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