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教職員之出勤,每週以四十小時為原則,並應依照規定時間出 勤,除校長及教師外,其餘均應親自簽到退,簽到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 ,並由專人負責管理。處室主管、教師兼行政人員得由校長依實際需要 核定免簽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