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應參加學校指派之各項集會或活動,無故缺席者,以曠職論,並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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