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於非辦公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教職員應配合參加,惟應依有
  關規定給予補假或適當之獎勵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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