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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學校於非辦公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教職員應配合參加,惟應依有 關規定給予補假或適當之獎勵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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