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提昇服務成效與品質,特依據國民
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設置辦理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推動、督導事項如下:
(一)規劃本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政策及目標。
(二)督導本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實施品質及提昇服務成效。
(三)研討本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實施困難及改進策略。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其餘人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兼
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局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三)校長代表。
(四)家長團體代表。
(五)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襄理本會業務。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且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
得成立。
六、本委員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七、本委員會委
員為無給職;非由本機關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外縣市人員得依
實際狀況支給交通費。
八、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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