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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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1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服務,應成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