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
賦優異學生,接受適性教育,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及「資賦
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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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
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
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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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以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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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教育階段學生申請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
學科,高職為一般科目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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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對於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下列程序審
慎辦理。
(一)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推薦
。經班級導師或各科任課教師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
願,於每年 4月中旬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二)各校聘請學者專家、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等,組成甄別小組
,於每年 6月中旬前甄別適合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經甄別結果,凡符合縮短修業年限條件之資賦優異學生,由各校
將鑑定資料提報教育局。
(四)縮修學生鑑定有關測驗編製及實施,得採聯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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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局於每年 6月底前邀集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召開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
之鑑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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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符合「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四條至十九條之規定,並應採逐科逐級測
驗為原則,其甄別鑑定內容應綜合下列資料,作為鑑輔會議審議之依
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含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
、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團體互動情形、教師
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等。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含括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
、親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單科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
1.由各校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實施,或採各校聯合辦理甄選。
2.測驗內容之編製,應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所訂定之學習
發展目標為依據,評量合格之標準,由各校甄別小組訂定。
(五)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
資料者。
(六)社會適應行為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
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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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應由負責
處室協調任課教師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
導計畫」,並於每年 8月上旬彙整提報教育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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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五、國二及高二學生如需提早參加高一級教育階段入學,得於每年
12月上旬向各校提出申請,學校於翌年 1月中旬完成鑑定,教育局於
2 月中旬召開鑑輔會議審議,於 2月下旬審查學習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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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
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
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
與建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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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
家長自籌。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
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報教育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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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實施方式,可依甄別測驗結果
,參酌「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
四條所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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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
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
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若未見成效,則經特推會審議後,
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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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
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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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
程銜接,可向教育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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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教育階段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方式,由教育局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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