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巿各級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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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巿公私立各級學校(以
    下簡稱各校)成立體育班,配合國家重點運動發展,建立優秀運動人
    才一貫培訓之體系,依據教育部頒訂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班設立或停辦,應由申請學校擬訂設班或停辦計畫,於每年十二
    月向本局提出申請。
    本局為審查體育班之設立或停辦,應組成體育班評審小組,辦理相關
    評審事宜;審查結果依行政程序核定之。
    評審小組成員應包含本局相關人員、體育專長之專家學者、學校行政
    人員或甄選類別體育專長教師代表。

三、體育班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班運動種類有足夠之訓練場地、體育器材及相關設備,或替代
        方案。
  (二)學生來源充裕,並具有潛力。
  (三)聘有設班運動種類專長之合格體育教師或合格專任運動教練。
  (四)能籌措體育班發展經費。
  (五)能取得設班運動種類校級銜接發展。

四、體育班設立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緣起。
  (二)學校體育委員會組織及工作小組。
  (三)發展運動之種類。
  (四)發展種類之訓練場地、設備及器材,或其替代方案。
  (五)學生來源。
  (六)招生方式及員額。
  (七)師資及教練。
  (八)課程規劃,應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及成績考查等項目。
  (九)培訓及參賽計畫。
  (十)生活及課業輔導計畫,應包括課業、升學及生活輔導等項目,如
        有住宿需求者,應解決住宿、膳食安排。
  (十一)經費來源。
  (十二)適應不良學生之輔導計畫。
  (十三)獎勵措施。
  (十四)未來展望。
  (十五)其他相關事項。

五、體育班籌設或運動訓練事宜,由各申請學校之體育委員會負責。
    各校體育委員會之組織,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相關行政主管及家
    長會委員代表、體育教師代表或教練等七至九人擔任委員。

六、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由本局核定,國民中小學每校以設置二至三類
    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三至五類為原則。
    體育班發展運動種類,以奧運、亞運及世運之競賽種類為原則並參酌
    本市實際狀況審定之。

七、體育班之設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自一年級開始,國民小學自
    四年級開始逐年推進,並得視運動種類之發展須要提前至三年級開始
    。
    體育班每年級以一班為原則,如有需要增設班級,應專案報局核准,
    以增設一班為限。
    體育班學生數以三十人為原則,各校學年度體育班新生不滿十五人則
    取消設班資格。

八、國民中小學體育班學生之入學,不受學區之限制,並應以術科檢測成
    績為依據,不得實施學科或性向測驗。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招生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方案相關
    規定辦理。

九、各校應依體育班設立計畫訂定新生甄選簡章,經體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於每年三月底前送至本局審查,如未經本局審查核定,不得對外
    招生並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招生作業,錄取名單報局備查。
    各校辦理前項甄選,得由體育委員會成立甄選小組辦理,其成員應包
    含學校行政人員、體育專長之專家學者及教師代表,必要時本局得派
    員監試。

十、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課程,除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外
    ,應安排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十節課為原則。
    前項專項術科之安排,得使用彈性學習節數;正式課程仍應依課程綱
    要七大學習領域學習節數百分比規範授課。

十一、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一般學科課程: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實施。
    (二)體育專業課程:包括體育專業學科及專項術科,每週以十二節
          為原則,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十二、體育班課程應由體育委員會負責規劃,並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
      議通過。
      為補足體育專業課程時數之不足,視實際需要,應利用課餘時間安
      排補救教學,並利用晨間、課後、例假日或寒、暑假實施課外專項
      訓練或辦理集訓工作。

十三、體育班班級師資員額視實際需要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
      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並得聘請專任運動教練。
      體育班師資遴聘方式如下:
    (一)一般學科:由學校合格教師擔任。
    (二)體育專業術科:應由合格體育教師擔任。
          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合格體育教師兼任或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資格者擔任。
          或由合格之專任運動教練擔任指導,其聘任資格依教育部訂定
          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或本局頒訂高雄市各級學校
          體育班進用約僱教練實施要點遴選辦理。

十四、各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一般學科課程及體育專業術科專項訓練之資
      料檔案,作為追蹤輔導參考。
      各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國民
      中小學體育班學生因故或經校方開會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時,各
      校應積極輔導轉班或轉校,其非屬該學校學區學生者,應轉學至原
      學區就讀。
      各校招收體育班轉學生應符合招生簡章術科專長條件或檢具運動成
      績證明,並通過體育班轉學考,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
      。

十五、各校應依實際需要,將體育班經費列入校務發展計畫,自行編列預
      算支應,並得尋求社會資源,籌募體育班發展經費。

十六、各校應指導體育班學生參加本市或分區之校際競賽,以增進比賽經
      驗。

十七、各校應就學年度體育班實施計畫內容,定期評鑑實施成效,研訂具
      體改進措施。
      本局得視實際需要組成訪視小組瞭解各校體育班之辦理情形,並配
      合常態編班年度評鑑進行訪視。
      體育班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局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由本局專
      案輔導改善,於限期內未改善者得予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