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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巿各級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3日
制定依據
1.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4日
第十六條
各校應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運 動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擔任訓練工作。 各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教練之聘請、優秀運動員、教練及有關人員之 獎勵等規定,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