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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稽察條例(以下簡稱稽察條例)及高雄市政府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府主二字第三九八二二號函辦理。

二、營繕工程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或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監造,其服務費在
    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者,於辦理委託時,主辦機關應邀請
    兩家以上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建築師予以評審比較選定或採公開微圖方
    式辦理委託,如有特殊理由必須指定一家逕行辦理委託時,應事先徵
    得本局同意,其服務費達三百萬元以上者應報市府核准。

三、營繕工程、購售房地產金額一五0萬元以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金額
    七十五萬元以上之案件應公開招標,如有情形特殊者,得依「稽察條
    例」等有關規定列舉事實,敘明理由陳報本局核准後改以比價或議價
    辦理之。但營繕工程及購售房地產金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金額在七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案件應轉報市府核准。一定金
    額(伍仟萬元)以上案件並應微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四、本局所屬機關暨學校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發包作業,由
    各機關、學校自行依照「本局所屬機關暨各級學校營繕工程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限額分級須知」辦理。為防止圍標,各機關及學校應在
    郵局設立投標專用信箱,以利投標人郵領圖說標單。

五、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其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標單圖說寄
    發及回收,由各單位首長指派承辦人以外之專人負責辦理。

六、倘查明有規避監辦情事,有關人員應嚴予議處。

七、本要點及須知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八、本要點及須知於奉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