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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暨各級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委託技術服務審核作業要點及限額分級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審計法
中華民國061年05月01日
第一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依本法之規定。
2.
審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74年12月28日
第一條
本細則依審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3.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中華民國06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