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瞭解市民學苑辦理績效,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教育局應定期對市民學苑辦理情形及績效進行訪視暨評鑑。
|
三、訪視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訪視時間:於學員上課時間實施。
(二)訪視對象:包括經費補助班及自給自足班。
(三)實施方式:由教育局派員前往各單位,就實際教學、學生出缺
席情形以及學員反應問題做成紀錄,提供經費補助班評鑑時之
參考資料,並為自給自足班獎助依據。
|
四、評鑑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評鑑時間: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評鑑對象:經費補助班。
(三)實施方式:
1.先由受評單位自評。
2.由教育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鑑委員實地評鑑。
3.評鑑方式得包括聽取簡報、參觀、查閱資料、座(訪)談等
。
4.評鑑項目分為組織與運作、環境與設備、師資與教學、輔導
與服務等要項。教育局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
|
五、訪視委員及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訪視委員依實際發給交通費,評鑑
委員依規定發給評審費。
|
六、接受評鑑之承辦單位經評鑑成績為甲等(八十分)以上者,翌年得繼
續申請開班:評鑑為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必須限期
改善,翌年始能繼續提出開班申請;評鑑為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即通知翌年停止辦理。
|
七、為獎勵自給自足班參與開辦市民學苑,遴選辦理成效績優單位若干名
,頒給獎金;經費補助班經評鑑優良者,有關人員擇優敘獎。
|
八、教育局依據評鑑結果對受評單位應予追蹤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