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服
    務品質及確保教師權益,公平處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事
    宜,特依據「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師法」等及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辦法」等法令訂定本要點。

二、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
    評會),辦理市內教師介聘及審查作業有關事宜。各校教評會得視需
    要辦理教師介聘。

三、各校回任教師之校長及經教育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各
    校服務之市立學校超額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
    一者外,學校教評會不得拒絕。

四、本市各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由教育局另定之。

五、凡現職本市市立中等學校教師具該科別任教資格者,得參加教師介聘
    ,惟在同一學校實際任教未滿四學期者,不得申請市內介聘(超額教
    師不受此限)。
    各校應於不影響課務原則下,擇課後或假日辦理市內介聘作業,介聘
    資訊應上網公告,公告至報名當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前項作業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自訂之。

六、教育局依法令分發之公費合格教師,免經教評會審查,各校亦不得拒
    絕。

七、各校應依班級數確實核算教師員額,並將續聘教師、依法優先介聘之
    卸任校長、超額教師、校長聘任主任、介聘教師、公費合格教師及擬
    甄選教師、保留教師員額等資料依規定期限送教育局審查,調查表格
    式由教育局統一訂定。
    各科別所需教師數不足時,報教育局核准後,得經甄選聘專任或代理
    教師,不受保留缺額數之限制並依規定辦理甄選。

八、各校處室主任(含秘書、主任輔導教師、圖書館主任)由校長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及「高級中學法」或「職業學校法」有關規定,得
    自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中遴聘並提教評會審查資格及依各
    科教師員額編制數估算後通過介聘之,如無該科別教師缺額時,不得
    再由他校遴聘。

九、教育局應督導各校辦理介聘之運作,經發現嚴重違失且查明屬實者,
    應飭請改正,有關人員並予議處或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