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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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現行法規)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
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2. 教師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本細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
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授權條文之條次由第三
十八條變更為第五十二條,爰修正本細則授權條文之條次。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職業學校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廢止 (現行法規)
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
,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5.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廢止 (現行法規)
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
之預備為宗旨。
6.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