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 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本細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 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授權條文之條次由第三 十八條變更為第五十二條,爰修正本細則授權條文之條次。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 ,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 之預備為宗旨。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