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田受災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農田受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農田,係指已登記之公、私有實際從事耕作之土地。

  本自治條例所稱農田受災,係指左列範圍:
  一、農田遭受天然災害,致流失或被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
  二、農田遭受海水倒灌,其地上農作物枯死者。

  農田受災救助對象,以實際從事耕作之農民為限。

  農田受災救助標準如左:
  一、流失:每0、0一公頃發放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八十元。
  二、埋沒:每0、0一公頃發放六百四十元。
  三、海水倒灌:每0、0一公頃發放三百二十元。
  前項救助標準不足0、0一公頃者,以實際面積按其比例計算之。

  農田受災救助作業程序如左:
  一、本市各區公所應於災後受理救助之申請,於十日內完成勘查並轉報
      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二、經發局應於收受各區公所轉報資料七日內完成受災農田之抽查及救
      助金之發放。
  前項申請手續及書表格式由經發局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救助金額,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府調整,並函送市議會備查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