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田受災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三字第0980035184號令修正公 布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農田受災救助作業程序如左:
  一、本市各區公所應於災後受理救助之申請,於十日內完成勘查並轉報
      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二、經發局應於收受各區公所轉報資料七日內完成受災農田之抽查及救
      助金之發放。
  前項申請手續及書表格式由經發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