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受災救助作業程序如左: 一、本市各區公所應於災後受理救助之申請,於十日內完成勘查並轉報 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二、經發局應於收受各區公所轉報資料七日內完成受災農田之抽查及救 助金之發放。 前項申請手續及書表格式由經發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