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旗津地區觀光發展建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旗津地區環境清潔,本市主管機關對前往旗津地區旅客得收取環
  境清潔費,作為當地環境保護所需之費用。
  前項環境清潔費之收費辦法應送市議會審議,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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