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旗津地區觀光發展建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為加速旗津地區建設,本市主管機關得設置旗津地區建設基金,基金來
  源如下:
  一、旗津地區特許免稅購物商店之收益。
  二、本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或指定財源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六、相關回饋金。
  七、其他收入。
  旗津地區建設基金,非依旗津地區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不得動用。
  旗津地區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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