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旗津地區建設,本市主管機關得設置旗津地區建設基金,基金來 源如下: 一、旗津地區特許免稅購物商店之收益。 二、本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或指定財源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六、相關回饋金。 七、其他收入。 旗津地區建設基金,非依旗津地區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不得動用。 旗津地區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市主管機關定之。